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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院〔2014〕57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1 被阅览数: 10147 次 来源: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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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院〔201457-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二级院系、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市内(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书面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上级文件: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大市外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不实行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享受伙食补助费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单(见附表2)或中层干部外出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市外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不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会议并已享受会议伙食者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的教职工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享受私车公用补助的工作人员,去大市范围以外出差,按照出发地和目的地报销过路费、住宿费,享受伙食补助,不报销燃油费,宁波大市范围内出差,只按照出发地和目的地报销过路费,住宿费,不报销燃油费,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师资培训基地和援外基地的管理人员去大市以外带队或办事,享受伙食补助;上课教师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二十七条   享受伙食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再报销餐饮费发票。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中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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