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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院〔2021〕94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2-31 被阅览数: 57 次 来源: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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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保证服务质量并兼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支出。单位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均衡使用经费。

第三条  财务报销应该遵循“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原则。各项经济业务支出要有明确的经费开支渠道,业务必须真实且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经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条  所有经费支出先要列入年度预算,未列入预算或超过部门预算额度的经费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列入预算或追加预算后方能列报。

第二章 经费审批

第五条  经费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一核算的原则。

经费分类:经费按类型不同分为预算内经费和预算外经费,预算内经费是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外经费是未列入预算或超过部门预算额度的经费;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不同分为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日常经费是指满足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专项经费是指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经费。

分类管理:学校对不同类别的经费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对专项经费和预算外经费审批实行从紧管理的原则。

分级审批:学校根据经费类别和金额大小采取分级审批方式。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范围为预算内日常经费;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范围为一定额度内的预算内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和预算外经费在一定额度内由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统一核算:学校经费由计财处统一集中核算,实行一级管理。

第六条 经费审批按照“业务审事、财务审单”平行审核的原则设置审批流程。“业务审事”是指经费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经济活动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财务审单”是指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额度、流程是否规范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办人通过线上流程审批,纸质原始单据交计财处审核。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算内经费:

1.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校院二级管理原则,院内核拨的日常经费及创收经费等支出,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员经费须经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2.职能部门日常经费2万元以下(含2万元)支出,经部门负责人(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递交计财处审核;2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负责人(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支出,需再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所分管的业务,10万元以上支出需经校长审批。

3.各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支出,由部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递交计财处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支出,需再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所分管的业务,10万元以上支出需经校长审批。

(二)预算外经费:

各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预算外经费,包括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支出,由部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递交计财处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支出,需再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所分管的业务,10万元以上支出需经校长审批。

(三)横向课题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上述经费涉及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报销经费,还应由该二级教学单位其他正职(或副职)审批。

(五)上述经费涉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销经费,还应由该部门副职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审批人因特殊情况授权他人行使经费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受托人、委托起止时间、委托经费项目名称、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名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交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八条  报销人办理报销业务,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做到业务真实、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要写明开票日期、单位名称、业务内容、金额等。除车票、机票等特殊原始凭证外,单位名称原则上必须是: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对同一笔经济业务,不能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第十条  所有报销应遵守一事一报原则,不得拆分事项,重复报销。票据按经济业务分别附在宁职院差旅费报销单(黑色字体)、宁职院课题(项目)经费报销粘贴单(蓝色字体)、宁职院培训经费报销粘贴单(黑色)、宁职院经费报销粘贴单(绿色字体)后。

第十一条  发票遗失应提供由对方单位签章的原发票复印件,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说明上需证明人证明,由经费负责人及计财处负责人确认审批),按经费报销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列报。

其中遗失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根据订单或购票信息以及公务卡刷卡信息作为报销的依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遗失票据不予报销。

十二 凡是公务支出,除使用转账方式外,均需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报销时请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凭条),无法提供POS机凭条的,需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或网上交易截图;开票单位与POS机商户不一致、消费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附件资料不齐全等情况不得报销。

第四章 借款及预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是我校人员,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预借(预付)款流程按经费报销流程审批。

第十四条 借款应专款专用,借款人(预付款)应及时办理还款或持有效票据等原始凭证到计财处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调离或辞职时,应结清借款。确有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还款的,应办理借款移交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计财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五章 采购业务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按《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凡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报销应提供审批同意的采购流程。涉及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实物领用的应提供有领用人员签字的领用单或发放清单。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配置由各部门(单位)、各二级教学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配置申请;教学设备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发起采购申请,教务处审批。报销时提供采购流程、合同审签流程、合同、资产验收单、资产入库单、相关票据、大额的提供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抄告单及中标通知书等,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日用品、电脑配件、实训耗材等实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严格建立备查账,谁领用谁负责。凭发票及明细单、物品入库单等报销。

1)办公用品、日用品归口资产管理部门,保管室统一采购保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二级教学单位向保管室申请领用。特殊情况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之后可自行采购并及时到保管室办理入库及领用登记手续,凭票据、货物清单、已入库并领用凭据等报销。

2)教学实验耗材,由教务处管理,提供采购流程、发票及明细清单、入库领用单等。

3)信息网络耗材、电教耗材配件等归口信息资源中心管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以外的,由学校采购确定供应商,使用部门自行向供应商采购,报销时提供采购流程、票据、业务清单和入库单等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外事礼品归口外事部门管理,凭采购流程、发票、购货清单、验收入库单等凭据报销,外事管理部门做好领用的台账登记。

第二十条 资料复印原则上在校内文印室复印。学校定点招标,由校园建设管理处管理。一事一结或按期结报,凭票据、业务清单等报销。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务应到宁波市财政统一的定点印刷单位进行,凭采购流程、发票、结算清单等报销。

第二十二条 校园横幅、喷绘等宣传制作事项归口宣传部管理,由学校通过招标确定若干家供应商。一事一结,凭采购流程、票据、业务清单、报销审核流程等报销。

第六章 差旅、培训、会议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业务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应事前审批,机票通过公务机票网或公务机票定点机构购买。报销时需提供出差事由或相关通知、出差审批单、交通住宿发票及消费交易凭条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分为参加培训和开展培训,采用一事一结。参加培训需事先审批,培训差旅费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培训通知、培训审批单、培训发票、交通住宿发票及消费交易凭条等;开展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组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开展培训参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须事先审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课程安排、票据、预决算等凭证。师资费发放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报销时提供课程表。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分为参加会议和承办会议。

参加会议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交通住宿发票及消费交易凭条等。

承办会议是指学校各单位承办会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承办会议参照《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须事先审批,会议承办酒店需选择宁波市财政定点酒店。会议期间的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会议预算方案和费用明细表开支,对于超支部分不得报销。

会议费报销时除提供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承办会议及会议费预算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举办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决算等凭证。会议支出的相关发票开具时间应与会议召开时间相匹配,对于偏离会议召开时间且没有合理原由的,不得报销。所有会议费支出应一次性报销,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公务接待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业务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提供公务接待申请流程、来访公函或来访来电记录单、发票、POS结算小票等,餐饮的提供菜单或自助结算单。

第二十七条 外宾接待参照《宁波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人员经费及劳务费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校内人员工资、薪金、劳务等发放标准,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超额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执行,校内人员各类人员经费需人事处备案审核。校外劳务费业务由各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一次性劳务费用时,除提供发放单据外(单据中必须注明接受劳务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还需提供相关咨询会、讲座、评审会通知、说明等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主题、时间、地点、参加对象等。校外劳务费标准在学校未出台相关政策前参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所有劳务费发放应打入个人帐户,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个人承担,单位扣缴。

第九章 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业务按照宁波市相关政策执行。公务用车及学校车辆维修费等需在宁波市定点单位选取。公务活动用车,凭用车审批单、结算清单及及相关票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业务凭出国(境)审批表、预算表、外办批件、决算表、费用发票等报销,委托中介出行的,必须是宁波市出国委托中介的定点单位。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旅费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核定审批,教职工子女幼托费由工会按相关规定核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进行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项目建设等产生的经费,采用经费卡形式的,经费卡持有人应严格遵守经费卡使用规定,在经费卡有效期内合理合法使用经费,逾期不得报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等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经费报销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报销暂行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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