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请及时登录个所税APP进行操作。
必须修改的四种情况:
(1)与2021年相比,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发生变化;
(2)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的其中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如有疑问请咨询计财处,联系人:虞旭娜 办公:86891378(内线:1378) 短号:662281。
计财处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