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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6 被阅览数: 17 次 来源: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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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请及时登录个所税APP进行操作。

必须修改的四种情况:

1)与2021年相比,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发生变化;

2)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的其中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如有疑问请咨询计财处,联系人:虞旭娜   办公:86891378(内线:1378)   短号:662281。

                                                     计财处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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