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在个所税APP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操作指南详见附件)。纳税人个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如有疑问详询计财处,联系人:虞旭娜 办公:86891378(内线:1378)短号:662281
附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指南
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30日
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