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根据税务部门最新反馈信息,我校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教职工数量与在职教职工数量差异很大,为保护广大教职工个人信息安全,请大家于11月底前自行下载个所税APP并自行登陆注册个人信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个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届时税务部门将对学校进行核查并作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每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填写完成,选择申报方式时,有两个选择项(请二选一):
1、由学校来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的,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2、由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的,请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及申报方法请见附件或登录财务处网站查看。
财务处
2019年11月10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及申报 (定稿).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