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为保护广大教职工个人信息安全,请自行下载个所税APP并自行登陆注册个人信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个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每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填写完成,选择申报方式时,有两个选择项(请二选一):
1.由学校来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的,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2.由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的,请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及申报方法请见附件。
财务处
2019年1月10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及申报 (定稿).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