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2010〕16号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的资源与环境,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专业内涵建设,更好地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学院决定拨出专款,作为校企合作的专项经费。为加强对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用于系(分院)与企业合作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从企业聘请兼职教师、从企业聘请专业带头人、校企合作进行课程开发和实训项目开发、校企合作制度和长效机制研究与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校企合作经费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校和合作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采取预算审核、年度检查、项目验收等措施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对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效果仍不明显的项目,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各专业要与企业协商确定建设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根据项目任务确定各项目的经费预算,报学校审定。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协议,将专项资金总额汇入合作企业的账户。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企业的财务部门支出、支付或报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需要学院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项目管理费用控制在项目资金总额的15%以内。
第二章 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与运行机制建设的经费
第六条 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与运行机制建设经费用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基地运行、校企共管、实训指导、考核评价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所发生的费用,并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 本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与使用规定如下:
1. 调研开发费:主要用于调研交通费、研讨会议费、专家咨询及评审论证、购买资料、材料印制等项目开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2. 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实训基地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3. 环境建设费:专项经费原则上不能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但可用于营造育人环境建设的支出。
第三章 聘请专业带头人的经费
第八条 聘请专业带头人的经费用于从企业聘请专业带头人,发挥带头人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科研教改、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第九条 本经费列支范围与使用规定如下:
1. 岗位津贴:用于支付带头人的岗位津贴或薪酬。
2. 项目经费:用于专业带头人负责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启动经费和实施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四章 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经费
第十条 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经费用于专业按照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和技能的要求,聘请企业的技术、管理骨干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经费列支范围与有关规定如下:
1. 指导费(课时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训练岗位技能的费用。
2. 兼职教师的任职资格原则要求如下:
(1)必须是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操作和管理的专家,一般不聘请企业的老总,也不聘人力资源部、市场营销部负责人;
(2)要求具备高级工以上证书(能力);
(3)在该领域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对所从事的职业领域有较为整体、前沿性了解;
(4)善于表达与合作。
第五章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教材及实训项目的经费
第十二条 开发的课程、教材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实训项目以培养学生岗位能力的生产性实训项目为主。
第十三条 本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与使用规定如下:
1. 调研论证费:用于调研交通费、研讨会议费、专家咨询及评审论证等开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2. 资料购置费:用于购买相关资料、书籍、参考教材等费用。
3. 印刷出版费:用于材料印刷、教材出版等费用。
4. 编写劳务费:用于发放或支付校企双方开发、编写人员的补助费用。
第六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学校和企业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合理、合法、规范,各学校有关部门和系(分院)、合作企业对专项经费的支出审核要严格把关,尤其对招待费和劳务费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拟从企业聘请专业带头人的专业要提出申请报告,与人事处商定聘请对象和协议条款(科研经费还需要与科研处商定),与被聘用人签订聘用协议,聘请专业带头人的岗位津贴、薪酬或科研经费按照协议逐月或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 聘请兼职教师的各专业要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和实训指导的要求,制订兼职教师聘请计划(包括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和课程名称及学时),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经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批准后报合作企业备案。兼职教师的课费酬金按照协议逐月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和教材及实训项目开发等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示范建设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各专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要有目标、成果、建设期限、负责人和资金预算,经系(分院)同意后报项目办备案,由教务处发放经费卡。各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内容和进度掌控经费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预算和报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拟出版发行的教材要与出版社签订协议,出版费用按照协议汇付。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项目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采用预算审核、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的措施,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和绩效考核,对项目执行不力、违反经费使用规定和财金纪律、整改后效果仍不明显的项目,将收回专项资金,对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程序及有关规定如下:
1. 报销程序按照示范建设经费报销程序执行,但最后要经合作企业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后在合作企业的财务部门报销。
2. 经费报销时提供的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发票、车票等票据。票据要有当事人(包括企业合作者)签字、专业主任和系主任稽核、项目办审核、财务院长批准。
3. 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调研费: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调研申请报告(有调研内容、地点、人员、时间等)和调研报告。因项目建设需要使用私家车进行调研或其它公务活动的,可以报销汽油费和路桥费,但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10%,并需注明时间、地点和里程数。
(2) 会务费:需提供经审批同意参加或召开的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和参会人员名单。
(3) 企业兼职教师课时费: 需提供经系(分院)、人事处、教务处审批同意的当月兼职教师名单、课程名称和学时,提供兼职教师劳务费单(劳务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兼职教师姓名、课程名称、学时数、酬金标准、扣税数、实发数、身份证号码)。
(4) 聘请企业专业带头人费用,在一次性支付和逐月支付的第一次支付时需提供聘请专业带头人的申请报告、经人事处审批同意的聘请协议书(有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审批)、聘请协议中没有说明而另行签订的薪酬支付协议或科研经费资助协议。
(5)论证、评审费等费用:
课程、教材和实训项目开发编写人员的编写劳务费用: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经费卡、有关合同和参与人员的劳务单(劳务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人员姓名、课程教材或项目名称、劳务费标准、扣税数、实发放数、身份证号码)。
论证、评审费用: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论证、评审会议通知和论证、评审费单据(人员姓名、论证或评审的课程教材或项目等名称、应发费用、扣税数、实发数、身份证号码)。
其它劳务费用: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劳务合同和劳务费单据(人员姓名、承担任务名称、应发劳务费、扣税数、实发数、身份证号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经费 管理 使用 办法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