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甬党发[2014]10号),加强和规范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8]41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69号)、《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1288号)、《关于调整宁波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1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二级教学单位、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市内(指除海曙、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书面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上级文件: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公务出行交通意外保险费由学院统一购买,不再另外报销交通意外保险票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2),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和住宿清单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享受伙食补助费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提供出差审批表单(教职工公务出差审批流程或中层干部外出审批流程)、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及其他佐证材料等凭证。住宿费、公务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市外按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会议并已享受会议伙食者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的教职工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教学、科研、人才项目等专项经费中的差旅费管理也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外出活动,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除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的学生外,其他原则上不予报销飞机票。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费补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区范围内(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公务出行报销费用按照学校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伙食费补助标准表
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共交通费用报销表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 月1 日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共交通费用报销表.xlsx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伙食费补助标准表.doc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