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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发布时间: 2009-02-18 被阅览数: 10424 次 来源: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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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示范性院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06]3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宁波市政府配套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示范性院校整体水平、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高水平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宁波市政府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购置、新建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充分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我院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宁波市政府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情况,编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立项。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编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由学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提出宁波市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使用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报宁波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  学院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预算的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宁波市专项配套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教育部、财政部、宁波市教育局和宁波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及相应程序办理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宁波市政府批复下达的预算及有关要求,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分别按来源渠道、按项目单位、按项目单独明细核算,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包括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经费、现代教育技术师资培训基地建设经费和数字化校园、信息化平台建设经费等。
     (1)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经费指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中,用于设备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建设有真实工作环境的实训室和实习车间。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2)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指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中,用于引进、聘请、培养专业带头人、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与测评等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引进支出。
     (3)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经费指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中,用于课程体系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内容改革等方面支出,包括核心能力培养、优质核心课程建设、“双证”课程融合、教材及课件建设等相关内容。
     (4)现代教育技术师资培训基地建设经费指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中,用于微格教室、基地网站设备更新、网络教学平台、远程会议系统、教学资源开发工作室建设等内容
     (5)数字化校园、信息化平台建设经费等指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中,用于一卡通建设、师生个体化信息门户建设、应用集成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经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按基建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宁波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编报决算,上报决算时必须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单位应积极、及时提供以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确保“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缓拨或停拨经费;各项目年末结存的资金原则上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宁波市政府、接受以上部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承担项目的院系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对整改后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各项支出,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学院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承建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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