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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2-18 被阅览数: 10098 次 来源: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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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本级和院内各部门。院所属企业及独立办学实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及所属部门的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学院院内后勤、科技开发、院办产业、基本建设和按照市场化运作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学院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院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院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所属各级预算指各部门的日常预算和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所属各部门的日常预算和专项预算,首先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列出具体项目及额度,并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两个月报送院财务部门。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上述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院内各所属部门预算调整应事前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拨款、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用支出、医疗经费支出。

(二)科研支出

(三)专项支出

(四)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事业基金、住房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

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学院院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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