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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2-18 被阅览数: 9947 次 来源: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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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统一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提高各部门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原则:遵规守法、先审后批,量入为出,收支并重、权责结合,事权与财权相分离。
 
二、审批人员:法人代表、主管院长和指定的相关人员,上述人员在审核审批财务收支时均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三、审核范围和权限
      1、学院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同时为利于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学院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经费审批权授予各主管院长和指定的相关人员。
      2、学院基建经费开支,设备的购置,大型修缮费,列入学院本级的预算支出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3、各二级学院的预算内日常经费,由财务部门审核,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列报,人员经费须经人事部门备案。其余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日常经费,额度在壹仟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列报,超过该额度的,还应经主管院长审批。专项预算经费应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准,主管院长审批后列报。超过预算额度及未列入预算的经费开支一律不予审批列报,经批准列入或追加预算后方能审批列报。
      4、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费及本人寒暑假探亲费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5、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使用经费,由该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签批。
      6、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主管院长审批的:(1)职工及学生由于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的,其子女就学的学杂费减免,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单位证明后,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审批;(2)按照学生守则规定,对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学生的学杂费退还;
      7、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财务院长审批的:(1)未列入当年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或财政主管部门也未安排专项资金的计划外用款和超预算的用款;(2)涉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其他事项,如承包、租赁等。
      8、属于学院大预算内的工资及四项基金、水电费、电话费等正常运转所需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超出预算部分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财务院长审批。
 
四、审核审批程序
各项经费的开支,原则上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1 、日常预算和专项预算,首先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列出具体项目及额度,并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两个月报送院财务部门。
      2、要求追加预算的,由各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财务部门调整预算后,方可在批准的项目额度内列报。
      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专项活动所需经费,由承办部门提出经费申请,经批准后在批准的限额内使用。
      4、办公用品和教学用具等实物,原则上凭领用单向院保管室领用,若需购置,事先应填制请购单,由配送中心统一采购或委托采购,审核时随带财务联。
      5、超过1000元的费用支出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各部门大额经费支出(指5万元及以上)至少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门,并提供相关合同、文件等资料,以便安排资金。
      6、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设备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申请,审批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单审批。
      7、维修项目施工前有预算,预算经审核后方可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审批人按合同规定审批施工进度款。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做好竣工和验收工作,并认真审核工程结算单,经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结算审计单位审核后,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列报。
      8、财务部门应根据规定把好审核关,对不合法、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各种原始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报。超预算的经费支出而未办好追加预算手续的也不得列报。
      9、各三产企业审核审批制度另行制订。
 
五、审批责任
      各部门违反规定,给各部门及审批人予以督促、警告,直至行政、经济等处分。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院长室
 
七、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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