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制度,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本着服务教育,规范开支,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经费超支实行公告制,合理均衡使用经费。
第三条 各项费用报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的实际情况执行。
一、报销程序
增加“财务审核”作为报销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流程如下所示:
财务审核(票据的内容和金额)→领导签字→财务报销
二、报销要求
报销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外,必要的相关材料要齐全。
(一)会务费
除提供正式的会务费发票外,还须提供由院领导签字批准参会的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天数、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名单等。
(二)业务招待费
1、在与我院订立有就餐协议的饭店就餐后,由院办统一到财务结报餐费。其他任何部门、分院、个人到财务报销此类发票,财务不予受理。
2、在其他饭店就餐后,除提供合法的餐饮发票外,还需写明用餐事由,方可到财务结报。
3、自行刮奖后的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三)办公用品、日用品及礼品费
报销此类费用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外,原则上还需提供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
(四)实验实训耗材费
报销此类费用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外,还需提供材料入库凭证。
(五)劳务费
各部门、各分院在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等一次性劳务费费用时,除提供发放单据外,还需提供相关咨询会、讲座的通知,内容包括主题、时间、地点、参加对象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个人自己承担。
(六)科研经费
1、凡学院立项项目,由学院资助的科研经费,严格按照上述(一)至(五)条规定进行报销。
2、由上级政府部门资助的科研经费,按上级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报销。购买办公用品在1000元以上的、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在800元以上的应附清单,并入学院资产管理科目。购买礼品、日用品2000元以上的应在报销凭据后附清单并注明用途。
3、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凭有效票据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后,财务方予以报销。
4、所有科研经费中所发生的餐费、劳务费和单笔科研经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主管院长签字,财务方予以报销。
5、所有科研经费报销,都需注明课题名称和经费来源。
(七)示范建设专项资金
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报销、审批手续按照宁职院[2007]3号文件和宁职院[2007]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下列费用不得列入示范建设资金开支。
1、餐费、食品、礼品及其他日用品消费;
2、日常生活用品及家用电器费用;
3、高档品消费;
4、娱乐、消遣费用;
(八) 教职工进修(培训)费按宁职院(2008)1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办法列报。
(九) 子女医疗统筹费按当年交纳额的50%列报。幼托费报销标准如下:小小班45元/月,小班38元/月,中班33元/月,大班27元/月。
(十)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正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件齐全。出差列报标准如下:节假日(不包括寒、暑假期)出差,出差补贴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出差补贴(不分地区每天25元);非节假日出差、工作会议出差和外出培训不享受出差补贴。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交通和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政策规定列报。具体标准如下: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等标准
项 目 职 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 | 住宿费标准 |
校级领导 | 软席车 | 二等舱 | 普通舱 | 按实报销 | 按实报销 |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 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车 | 二等舱 | 普通舱 | 按实报销 | 250 |
副教授、副研究员,处级及相关职务技术人员 | 软席车 | 三等舱 | 普通舱 | 按实报销 | 180 |
其他人员 | 硬席车 | 四等舱 | | 按实报销 | 120 |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市区出租车
外出会议要提供会议通知(电话通知的应由本人提供文字说明,以明确责任),住宿标准可按会务要求的标准列支,无规定的按上述标准列报。出差次日,超出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若单人出差则按双人标准计算。
(十一) 在编已婚教工探望父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每隔4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往返路费指乘坐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交通工具而发生的费用扣除本人职务工资加10%工资加30%津贴总额的30%后的费用)。在编未婚及夫妻分居两地的教工探望父母每年按实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上述费用只限报汽车、火车硬席座位、轮船四等舱位,使用三轮车、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等交通工具和托运寄存行李等费用自理。探亲时间定在寒暑假期间,平时不得享受。费用由人事部门核准,分管院长审批。
返聘全职人员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十二) 引进人才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本人和家属,每人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上述费用只限于交通部门托运收费标准(含集装箱托运)。如雇佣专车运输的费用,不予列报。
第四条 各分院、各部门在向财务部门预借款项时,应写明借款用途;在报销预借款项时,实际支出用途必须与原借款单上的用途一致。
暂借款最高限额为壹万元(特殊情况另定),借款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业务完成后三天内前来办理结报手续,各部门领导负责督促,前次暂借款未结清,不得再次办理借款,暂借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0天。每年12月20日之前原则上应结清全部暂借款。
第五条 支付外单位现金,上限为1000元,购买价值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日用品、礼品、实验实训用耗材等,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必须使用支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六条 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应由领用人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各项内容填写清楚,经主管院长签字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当月用款计划在存款余额范围内签发支票,领用的支票于5天内向财务部门结报,未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的,必须严格控制,要做到在支票上写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支付限额和报销期限,如果收款单位和金额事先无法确定,可由支票领用者在交易现场补填,但不能由对方单位人员填写。经办人每次领用支票最多不得超过3张。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外出用车由院办负责审批并安排车辆,费用由各部门、单位列支。市区内出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注明原因,统一由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报销1000元以上个人费用时,报销款一律划入教职工的工商银行储蓄卡硬卡,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正确划分学院费用与学生实验、实训费用及三产费用支出。
第十条 经费列报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单位法人审批,根据我院具体情况,除重大开支和特殊情况外,其他开支均由单位法人委托各主管院长审批。
一般单据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长签字,有关实物单据还要有保管员签字。各分院、各部门所购图书资料,需附有相关的清单,经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后,财务处予以报销。手续及资料不齐全的则不予列报。
为提高办事效率,学院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经费审批权授予各主管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
各业务部门的日常经费,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审核,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列报,1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审核,各部门负责人核准,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列报。各专项预算经费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准,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列报,超过规定额度的须追加预算后报请学院负责人批准方可列报。
各部门经费使用实行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属于学院开支的,不管额度大小,应经财务院长签字方可列报。
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各办学部门日常经费支出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开支按协议规定办理。
各项押金(含预扣款)在期满后由经办人或使用部门认可后方可退还。
学生勤工助学可根据各部门核定人数,实行总额控制,超出部分由各部门人员经费负担。
发票遗失等应提供由对方单位签章的原发票复印件,并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列报;若确实无法提供由对方单位签章的原发票复印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证明人证明,经主管领导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列报。
第十一条 教学设备及部分办公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采购。其他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向后勤提出申请,统一办理采购,款项报销时凭各种合法凭据及入库单由财务部门核准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保管室、文印室、食堂、车队等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各部门的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教职工的奖金、津贴等要统一制表,一式四份于每月10日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送财务部门,以备发放,逾期原则上延至下月发放。各部门和单位其他工作报酬不再另开劳务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开支严格按基建财务制度执行。基建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并制订按月用款计划,及时告知财务部门。按施工进度和合同规定由基建、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基建开支的费用严格控制在基建管理费用开支范围内列报。
第十五条 加强各项实物资产管理,两学区之间调拨各项资产,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各自的保管人员,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借款及报销手续一律由本院教职工办理,不得委托学生或非本院人员办理。
第十七条 各种罚没款、三轮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院内各单位部门之间的结算,禁止使用现金。严禁院内部门和单位私自收取现金,有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费用由财务处收取或领用票据代收,及时结报。严禁各部门和单位私自购买票据。
第十九条 对于跨年度票据,应在新一年度的60天之内报销,超过60天期限的票据,财务不予报销。即原始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与报销日期已相隔一年,且前后时间超过60天者,如上年度12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凭证,只能在当年2月份之前办理报销,超出此期限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经院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